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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尧检刑检二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3197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住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乡**路**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汾市尧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18:50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晋L****8“吉利”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尧都区108国道王村口路段时,与同向聂某某骑驶的“台铃”二轮电动车相撞,致聂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49mg/100ml,张某某事故的全部责任,聂青山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宪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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