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5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岳西县**镇**社区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6时40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岳西县天堂镇**东路**门口附近被刘某某驾驶的皖H*****小型汽车追尾,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后刘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01.3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0mg/100ml, 为醉酒状态。经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张某某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1日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现场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于当日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交通事故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6.现场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某自愿达成和调解协议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纯洁
检察官助理 孟玉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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