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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三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9月27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4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某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在晋江市**镇**村**号擅自生产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服饰,后将成品服饰转运至晋江市**镇**村某某仓库储存。2019年9月2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晋江市**镇**村**号加工窝点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后在晋江市**镇**村**号**楼仓库内,查获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运动服饰1300件,其中运动长裤900件、运动外套400件。经价格鉴定,上述侵权服饰货值共计人民币474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侵权服饰等物品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及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被告人辨认案发地、侦查员搜查加工窝点及仓库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潮阳

检察官助理:吕士明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2.本案案卷材料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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