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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宁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719196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街**小区**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通过街边广告联系到办假证方并向其提供了自己的照片和身份信息后,伪造了一张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2019年10月5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持该伪造的驾驶证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至天津市宁河区芦台检查站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的A2机动车驾驶证一本;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常  宁

检察官助理:李红雨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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