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室,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4月2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患病于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8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疫情未执行,2020年4月9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负责哈尔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房屋改造装修过程中,在未获得**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公司名义,私自刻制**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章各一枚。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哈尔滨**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之印”印文与相同内容的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房屋买卖合同、印章印模、扣押物品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成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少华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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