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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村**组**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23日7时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邵阳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邵阳市邵阳大道**医院东院地段,将经人行横道由北向南横过邵阳大道的被害人黄某某和石某某撞倒,造成黄秀员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张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事故认定书、安葬协议、安葬费收据、户籍资料及车驾管信息、谅解书及收据;2.证人李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尸检报告、伤情鉴定结论、车检报告;5.事故现场图、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润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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