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红检二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现住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红安县公安局执行,经红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10分许,张某某持C1证驾驶牌号为鄂J****6的棕色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红安县城关镇发展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该镇云台村倒水河大桥东路段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耿协金相撞,造成将耿协金受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和救助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牌号为鄂J****6的传祺牌小型普通客车的物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户籍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收条复印件、保险单(抄单)、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收条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的证言;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6.视听资料;7.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立即停车报警并积极救助被害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卉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红安县**镇**村**组**号(联系方式134870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张
3.证人名单附后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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