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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逮捕。经黄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黄骅港南疏港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地点处时,与一位沿南疏港路由南向北横过公路的行人王某某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及王某某死亡。经渤海新区公安分局交警一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印记表、张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张某某手机报警记录、王某某死亡证明、张某某无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故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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