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43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8********,汉族,专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18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准驾车型 C1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黄骅市羊二庄镇大左庄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9号电杆处,与前方顺行的刘某某骑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刘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与刘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刘某某家属的谅解。经黄骅市交通警察大队调查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和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清顺
检察官助理:石震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