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43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723200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庄,住址同上。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S333省道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事故地点S333省道平舆县**度假区附近路段时,与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徐连勤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相撞,致使徐连勤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平公交认字[2020]第22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前科证明;平舆县二高学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尸检检验报告;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通知书;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关于张某某、徐连勤道路交通肇事一案调查报告;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尤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6.讯问视频光盘一张;现场监控视频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文艺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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