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周检诉刑诉〔2015〕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户县,住户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4月28日被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19日15时30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1“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周某某**镇**村口十字(160KM+900M)处,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的赵某甲挂擦后,又将由东向西依次驾驶二轮摩托车的赵某乙(后乘坐徐某某)、赵某丙(后坐严某某)、赵某丁(后乘坐何某某)碰撞,致其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将绿化带北边停放的陕A****7小型轿车压坏。造成赵某乙死亡,赵某甲、徐某某、赵某丙、严某某、赵某丁、何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赵某乙系车祸致其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周某某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甲、赵某乙、徐某某、赵某丙、严某某、赵某丁、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物证、书证;2.证人孙某某、千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辆未靠右侧通行,且行经交叉十字未减速慢行,造成一人死亡,六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林
2015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电话:1377203****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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