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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湖北省京山市**镇**路**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27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8时4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鄂A*****号轻型普通货车在京山市人民大道南强检测站门前路段倒车时,将后方站立的行人徐某某撞到,造成徐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京山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信息、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车辆挂靠经营合同、车辆内部过户协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暂扣车辆放行凭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民事判决书、案件调解款发票、刑事附民事赔偿款发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害人身份信息、被告人户籍证明;2.证人黄某某、汪某某、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湖北省京山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20张;6.讯问、询问视频光盘各1张、京山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大门监控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晓莉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京山市**镇**路**村**组;联系电话:13997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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