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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19〕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宣化区**镇**村**街**排**号。2018年10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7月01日22时36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冀GQF756号牌程力威牌轻型箱货式货车,沿京藏高速北京方向行驶至103KM+880M处,与祝某某驾驶的京AR2381号福田牌中型仓栅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冀GQF756号程力威牌轻型箱式货车副驾驶杨某某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张某某负此道路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祝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少辰

书 记 员:马云龙

2019 年11月0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机关案卷材料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和《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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