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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4〕39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4年5月9日被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6月4日被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4年8月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05月0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107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2km+100m处时,将由北向南过公路的行人任某某碰撞,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法医学鉴定:任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脊髓损伤而死亡。经事故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鉴定结论;3、书证:破案经过、抓获经过;4、辨认笔录、照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车辆登记情况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亮

2014年8月13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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