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宁化县,户籍地福建省宁化县**镇**号,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84******** ,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福建省宁化县**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宁化县公安取保候审,2020年3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李某某所有的东风牌闽F7L**号小型普通客车到宁化县**路**弄送货。9时30分左右在宁化县**路**号门口的三叉路口倒车掉头。在倒车掉头过程中,因小车熄火,张某某重新启动车后加油门倒车,小车左后方碰撞到从宁化县翠江镇小溪边往西大路方向行走的被害人胡某甲,造成胡某甲受伤后送宁化县总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某电话报警并拨打120,随后送被害人胡某甲前往宁化县大医院就诊。经宁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先行赔偿被害人胡某甲家属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胡某甲家属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550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文件发还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尿液提取记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情况说明、死亡医学证明书等书证;2.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证人胡某乙的证言;3.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尸表检验等的鉴定意见;5.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张某某在驾驶车辆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朝忠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5943****。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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