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3时10分,被告人张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陕A****B小轿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厂门口路段时,与侯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晋M****3(挂车MZ734G)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3.05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全部责任,侯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酒精检测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国强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张龙江,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151989092850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任留街办韦家村西头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龙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23时10分,被告人张龙江在家饮酒后驾驶陕A3U76B小轿车,沿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市临潼区伊利厂门口路段时,与侯战军停放在路边的晋M46823(挂车MZ734G)货车相撞,致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张龙江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153.05mg/100ml。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龙江承担全部责任,侯战军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酒精检测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户籍证明等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龙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龙江无视法制,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龙江两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国强
2020年5月26日
附:1、被告人张龙江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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