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9小型普通客车,沿西安市临潼区108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安东车辆段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过公路的孙某某驾驶的陕A临****9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孙某某现场死亡,两车损坏,造成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孙某某系全身多处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驾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5、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6、法医病理司法鉴定书;
7、血醇检验报告;
8、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告知笔录;
9、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死亡,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晓利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二册、照片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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