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16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乡**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即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豫A8****小型轿车沿滑县冢孔线S306自西向东行驶至滑县**乡**村路段时,不慎撞到自北向南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张某某在事故后拨打110、120,原地等待交警处理。经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孙某某系因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被害人尸检照片,张某某抽血照片;2.张某某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户籍信息,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尸检鉴定意见书,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王纪超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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