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黄检第一刑诉〔2020〕20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4220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安徽省宿州市**镇**村**号。2015年10月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监视居住,2020年6月17日转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1004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驾驶员,住浙江省台州市**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被害人蔡某某通过中介以浙JG9****牌号的大众牌汽车为抵押物的方式从被告人张某某(实际出借人为被告人陈某某)处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万元,约定每10日为一期,借款当日已扣除第一期10日的1000元利息以及押金、安装车辆定位器、中介费等钱款,蔡某某实际拿到现金14000元。双方口头约定上述汽车由车主蔡某某开回使用,蔡某某将上述车辆的一把备用钥匙给了张某某,若蔡某某到期不履行债务,则张某某等人可以处置该车辆。
2019年9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通过张某某手机上的定位系统查找到浙JG9****牌号的大众牌汽车所在位置为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九峰新村45幢东边过道附近。后二人来到上述地点,采取由陈某某使用备用钥匙开锁发动方式将上述汽车开走,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二人轮流驾驶该车从台州黄岩区开往安徽省宿州市。次日,张某某、陈某某将浙JG9****牌号的大众牌汽车抵押给袁某某,从中获得钱款40500元。经台州市黄岩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浙JG9****牌号的大众牌汽车价格为115000元。
2019年10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在台州市路桥区西路桥大道汉庭客运中心二店6322号房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台州市椒江区枫南东路457号四方交通门口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从袁某某处拿回了浙JG9****牌号的大众牌汽车,并已将该车还给被害人蔡某某。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取得被害人蔡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浙JG9****牌号大众牌汽车一部(照片);
2.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银行流水账单、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浙JG9****-车辆档案、浙JG9****牌号大众牌汽车行车轨迹及天网截图、登记保存清单及照片、现场照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借条、车辆转(质)抵押协议、车辆质押借款合同补充协议等资料;
3.证人证言:证人叶某某、孙某某、袁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发破案经过;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8.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鉴定人、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蔡熙
检察官助理:周伟玲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182********)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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