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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41972********,汉族,文盲,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6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浙江省东阳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2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至1月9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召集李某某、金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本市**路**号**房间、**路**号二楼房间内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招募邹某某(另案处理)为其望风。被告人张某某经与被告人陈某某共谋,由被告人陈某某在赌场内使用微信、支付宝转账给他人兑换现金用于赌博,以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经查明赌场开设期间赌资为人民币129607余元(以下均为人民币),被告人张某某抽头获利302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共计在被告人张某某的赌场内兑换现金81600元,非法获利1000余元,邹某某望风获利190余元。

2020年1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分别在本院退出赃款3000元、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龚某某、张某甲、金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2.证人李某某、金某某、龚某某、张某甲、金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及同案犯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伙同所实施的犯罪系共同犯罪,其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 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退出犯罪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思

检察官助理:张霑恩

(院印)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张某某联系电话:182********;陈某某联系电话:138********;

2.检察卷一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量刑建议书》各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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