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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金某某等销售假药案)_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部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6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6196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927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销售假药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邱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3月20日、2020年6月4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该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线下送货的方式,多次向张某某销售“复方哮喘灵胶囊”和“杨氏神经壮骨胶囊”假药,金某某负责销售假药,张某某以每箱700-750元的价格向邱某某支付假药费用,共计金额44500元。

1、2018年5月份,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东南4.5公里地的“黄金渠”水渠附近,邱某某向张某某销售了10箱假药,销售金额7500元。

2、2018年11月份,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东南4.5公里地的“黄金渠”水渠附近,邱某某向张某某销售了17箱假药,销售金额12000元。

3、2019年9月19日,在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东南4.5公里地的“黄金渠”水渠附近,邱某某向张某某销售了28箱假药,销售金额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金某某、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某、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多次销售假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昊

助理检察员:崔继文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濮阳市范县**镇**村**号,联系方式为1352527****;

2、被告人金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3、卷宗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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