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仪检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办事处**大道**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于2019年4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街道**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办事处**大道**号)。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仪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仪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单位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辩护人尤志明、被告人邓某某辩护人肖雅娟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19年5月22日退回仪征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6月2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明知从他人处购得的**牌系列白酒是假冒江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多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洋河牌梦**、天**、海**白酒,并通过微信账号“A名酒批发电话1875204****”、“仙客来酒莊1514302****”及**商铺“*甲商贸”、“*乙商贸”、“**酒记”等平台销售给包括本市丁某某在内的40余人。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1万余元,被告人邓某某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退出人民币1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产品鉴定报告等书证;
2.证人成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邓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秀琴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邓某某现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街道**城**幢**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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