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93号
被告人邓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6********,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云南省毘明市盘龙区**路**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1********,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云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云南省毘明市盘龙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2********,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昆明**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室,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号。因涉嫌犯有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84********,汉族,大学本科,工作单位云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栋**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办事处**路**栋**号。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昆明**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受托对位于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号的“**大厦”进行价值评估。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在二人均不具有房地产估价师资质的前提下,违背客观、公正的原则,应房产所有方代表被告人张某某、项目介绍者被告人钟某某要求的评估价值的进行评估工作。在具体的评估过程中,邓某某、刘某某罔顾涉案房产用地手续不完备,当以“房地分离”的方式进行评估的规定,违规将涉案房产按照用地手续完备的房产进行估价,并同张某某、钟某某多次商议后确定评估的价值,最终由刘某某冒充有资质的评估师签名、用印,出具编号为**房估评(2016)第**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认定被评估的房产价值为572,516,169元。案发后,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委托云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产进行鉴定,认定涉案建筑物价值为73,639,858元;经计算,涉案地块的补偿价值当为6,400,171.21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房估评(2016)第**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云南**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地产估价报告》;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钟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该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仕强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邓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58******** .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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