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南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2********,汉族,群众,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村**号楼**单元**室,职业:邢台市信都区**员。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南和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3********,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村,现住址邢台市信都区**村**楼**单元**室,无业。2015年11月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伪证罪于2019年3月5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7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变更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在办理薛某某(已判决)、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时,安某某供称邢台市**有限公司**分公司收上来的268660元商砼款,其中的198660元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的方式付给了张某某和胡某某(实际该笔资金被薛某某、安某某私分)。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在接受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询问时,证实收到了198660元商砼款。后经该局进一步侦查发现,张某某、胡某某并未收到此笔款项,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帮助薛某某、安某某隐匿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意图隐匿罪证,对薛某某、安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造成了重大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情况告知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安某某的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故意提供虚假证言,帮助他人隐匿具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意图隐匿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邢台市南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笑艳
2020年7月23日
(南和县人民检察院代章)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胡某某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 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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