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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中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42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祁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0年10月26日因招摇撞骗罪被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3年8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30196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会计。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镇**村**路**号**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祁县**煤炭经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销公司”)、祁县*甲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销售公司”)、祁县*乙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销售公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祁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本案于2020年2月28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经销公司接受13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共计639份,价税合计34517.487333万元,税额合计5015.361515万元,已全部认证、抵扣;利用*甲销售公司接受11家公司虚开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511份,价税合计12250.618883万元,税额合计1986.13997万元,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利用*乙销售公司接受浙江**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价税合计1043.12万元,税额合计151.56444万元。

同期,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利用**经销公司向17家公司虚开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2642份,价税合计30661.143065万元,税额4455.038085万元,已经全部认证、抵扣;利用*甲销售公司向6家公司开具增值税(销项)专用发票1135份,价税合计13256.122884万元,税额合计1926.103454万元,上述6家企业实际认证、抵扣930份,价税合计12783.847938万元,税额合计1577.621098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作为**经销公司、*甲销售公司、*乙销售公司的会计,在明知企业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按照被告人张某某安排为下游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上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予以申报、抵扣。

2017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祁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祁县**贸易有限公司(另案)会计的便利,介绍祁县**贸易有限公司为祁县**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97.9524万元,税额9.70699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经销公司、*甲销售公司、*乙销售公司三家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公司会计在明知无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为被告人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帮助,并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因犯招摇撞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洋

                                   2020年5月28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审计鉴证报告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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