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168号
被告人秦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81********,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9年5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逮捕,2019年7月30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焦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73********,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1991年12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999年8月31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8年12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8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7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小区。2018年2月1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7日被逮捕,2018年6月19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21955********,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村。2018年2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7日被逮捕,2018年10月10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1041952********,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系**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赞皇县**小区**号。2018年2月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17日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秦某甲、焦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28日20时许,因进出翰林官邸门口问题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焦某某、秦某甲将被害人董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董许然董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鉴定文书、营业执照及相关制度;
2、抓获经过、到案证明、证明、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书、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刘某甲、焦某某、秦某甲的户籍证明;
4、证人秦某乙、赵某某、臧某某、时某某、刘某乙、刘某丙、魏某某证言;
5、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秦某甲、焦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焦某某、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秦某甲、刘某甲、李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焦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检察员:张丽梅
2019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秦某甲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被告人焦某某现羁押在赞皇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村;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小区;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赞皇县**小区**号。
2.公安卷四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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