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沁阳市**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仓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乡**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沁阳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9日21时54分许,蒋某某(已判刑)饮酒后驾驶车辆,沿沁阳市沁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王曲乡呼庄村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但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与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一起辱骂民警、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使民警未能及时扣押其酒后所驾驶的车辆,造成其涉嫌危险驾驶罪无法查清。
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经电话通知到案。被告人仓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经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梁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仓某某、崔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行为处罚;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金顺
书 记 员:王锦锋
2021年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崔某某、仓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乡**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音频视频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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