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443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4810,汉族,初中文化,系大连**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地吉林省公主岭市**镇**村,现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楼**。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57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镇**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12月26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2日分别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5日,瓦房店市环保局、瓦房店市公安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瓦房店市**乡**村一废弃工厂院内,雇佣三个工人将收购来的废机油加工生产成燃料油,共生产加工了195余吨废机油。经对被告人王某某审查发现,其中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9月、10月先后三次向其出售废机油共73吨,被告人于某某于2018年9月25日向其出售废机油约22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王某某几本、现场查扣的危险废物;2.书证: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瓦房店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环境监察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大连**有限公司出具的拉运明细等调查材料;3.证人刘某某、雷某某、周某某等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张某某、于某某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三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
代理检察员:郭成允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账本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