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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故意伤害案)_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公诉刑诉〔2018〕393号

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66********,汉族,高中,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开校车由荥阳市**镇**村往S314路上与被害人代某某因行车问题发生纠纷,后代某某将张某所驾驶的校车拦下后,张某与代某某发生打架,致代某某左手拇指受伤。后经郑州索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代某某左手拇指指伸肌腱断裂术后致左手功能障碍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无违法证明、到案经过、结案报告书、住院病例、诊断证明、现场方位图等书证;

2证人仝**、代**、代**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峰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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