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211995********,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淄博市桓台县**镇****组**号,现住址淄博市桓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大队*中队协勤。2020年8月6日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以涉嫌包庇罪对张某刑事拘留;2020年9月5日淄博市博山区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罪将其留置,同年9月2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于2020年9月22日决定对其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对其执行拘留,同年9月27日我院以涉嫌受贿罪对张某决定逮捕,张某现被羁押于博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博山区监察委员会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受贿罪调查终结,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博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徇私枉法罪侦查终结,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0月13日,我院将张某涉嫌受贿案与张某涉嫌徇私枉法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至8月4日,张某被抽调参与由山东省公安厅侦办的**开设赌场案。在抽调办案期间,张某系该开设赌场案犯罪嫌疑人唐某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看护人员。张某在看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唐某某人民币10万元,帮助其通过微信视频对外联系亲友。
后张某徇私枉法,为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向外联系家属、传递信息,为其意图转移赃款、违法利用人际关系获得从轻处罚和办理缓刑等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随案移送张某使用的手机两部;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银行交易记录、张某手机备忘录照片等;3.证人证言:唐某某、唐某、郑某某、唐某甲、曹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张某的讯问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随案移送手机电子数据和看护监控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为其看护的犯罪嫌疑人对外传递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意图转移赃款、违法利用人际关系获得从轻处罚和办理缓刑等提供帮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张某以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亮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博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涉案财物移送清单、光盘、手机、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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