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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交通肇事案)_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张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住定西市安定区**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某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7时左右,被告人张某驾驶甘JD****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定西市安定区景陇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景陇路15km+500m路段时,将行人刘某撞伤,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22日死亡。经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甘肃明源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死者刘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向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规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倩

书记员:何雅丽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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