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抢劫案)_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诉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万载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盗窃,分别于2007年5月、2012年8月、2016年1月、2017年7月、2017年9月、2017年12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十五日、十日、十日、十五日、十三日;于2007年10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3年3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5年2月22日刑满释放;于2016年10月28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3月23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8年12月1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4月1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相城区**镇**街**号居民房东侧巷子偶遇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称欲承租房屋,与被害人张某某一起至本市相城区**镇**街**号**楼被害人张某某出租屋内。发现被害人张某某单独居住后,被告人张某某起意抢劫,将被害人张某某按倒在房屋内床上,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脖子上价值人民币4715元金项链抢走。后伙同常某某(另案处理)将抢劫所得黄金项链销赃,被告人张某某得款人民币18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项链(系照片);

2.书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发票等;

3.证人刘某某、常某某、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7.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磊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