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张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镇**村**区**排**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同年6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9月29日12时许,采用撬锁手段,进入北京市朝阳区**乡**村张某某(男,34岁,山东省人)暂住地内,欲进一步实施盗窃时,被当场抓获归案。
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材料、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无视国法,为谋取私利,采用入室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郎申
2020年1月9日
附:1.被告人张某现被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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