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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集资诈骗、诈骗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住浙江省台州市**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8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9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14日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自2009年开始,以经营酒水需要进货资金等名义,向亲朋好友等人借款或让上述人员帮忙为其向他人借款,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含高息)。张某某初期借款多用于进酒水和促销,其间,制定多种促销方式和奖励政策。后由于其销售酒水所得利润不足以支付其促销活动支出和前期借款的本息,2012年至2015年初,其为隐瞒已无力偿还所借款项本息的事实,虚构经营酒水需要资金周转等理由,不断向亲朋好友、同学邻里及社会公众借款,并许以2-8分不等的高息回报。其该阶段所借款项用途并非用于酒水经营,而是拆东补西、借新还旧,集资诈骗金额共计5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理案件登记表、涉案及关联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马某某、李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二、诈骗罪

被告人张某某为隐瞒其非法集资,已无偿还本息能力的真相,以向客户王某某许诺:交100万元以上订酒款,获赠价值20余万元轿车一辆;向客户李某乙许诺:每交1万元酒款,返510元“陈列费”/月,连返六个月的方式,骗取王某某、李某乙货款共计150余万元,用于归还集资参与人本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及关联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2.证人韩明林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娜

检察官助理:孙付龙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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