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张某勇,男,198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相山区**路**片区**号,住淮北市相山区**村租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勇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底,代某某(另案处理)得知淮北市相山区**街道**社区棚户区将改造拆迁,找到被告人张某勇商议,双方约定在张某勇家分配的大田地上抢建房屋,由代某某负责协调城管人员并出资抢建房屋,所获拆迁补偿款两人均分。2016年年初,淮北市相山区**街道**社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启动,在此项目进行房屋征收补偿阶段的工作中,张某勇伙同代某某,以抢建的方式搭建违章房屋8间,两人各分得4间,后由张某勇出具虚假的承诺书,伙同该社区工作人员丁某甲(另案处理)出具虚假宅基地证明,骗取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政府征迁专项资金163.51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协议书、记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拆迁补偿协议、测量表、承诺书、拆迁补偿方案、分配宅基地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及户籍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丁某乙、丁某丙、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勇及同案人代某某、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勇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汪 军
检 察 员:王 旭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勇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及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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