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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59********,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无业,住杭州市临安区**街道**街**号**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临安区**镇**村**号);1997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七个月;2016年6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十个月二十四日;2018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六个月二十二日,2019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10月2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行政拘留14日。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法律援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有限公司厂区内,采用遮挡摄像头、电瓶车装运的方式,盗窃作案3次,窃得各类铁质铸件2829公斤,共计价值人民币18300余元,销赃得款人民币5752元。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厂区内,窃得铁质铸件957公斤,价值人民币6200余元,销赃得款1961元。

2、2020年4月2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厂区内,窃得铁质铸件943公斤,价值人民币6100余元,销赃得款1933元。

3、2020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在*有限公司厂区内,窃得铁质铸件929公斤,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销赃得款185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张某某在判决宣告后,附加刑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分别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亮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2.光盘4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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