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5年11月6日、2016年12月27日、2018年5月28日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告人曾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两人在三眼井农贸市场伺机盗窃,张某某扒窃了被害人李某某的三星S8+手机后将手机交给了曾某甲保管后两人分开逃离现场。两人至五一路一手机店内刷机,张某某将手机给儿子用了两天后将手机以260元卖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被盗手机照片、监控截图、聊天记录截图、户籍资料、前科资料;2.证人曾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曾某甲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张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龚超珍
2020年6月2日
附件:1.两被告人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25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