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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失火案)_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古田县**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3时许,因被告人张某某疏忽大意,未对其位于古田县**街道**村**路旁菇棚区内的菇棚保温灶进行安全检查和值守,致其菇棚起火,后蔓延至整个区域。经古田县消防救援大队消防事故认定,起火时间为2019年12月12日3时5分许,起火部位位于张某某菇棚2号保温灶台附近,起火原因无法排除张某某生产用火不慎引发火灾的可能;经宁德市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火灾造成他人菇棚及物产、住户住宅损失共计人民币3763027元(币种,下同)。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经古田县公安局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古田县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郑某甲、钟某甲、钟某乙、郑某乙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宁德市国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火灾事故物产损失评估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6.视听资料:古田县公安局提取、制作的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疏忽大意未对保温灶进行安全检查导致火灾,造成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共计3763027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宗建

检察官助理陈  霞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 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 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5)​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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