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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周某等9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案)_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务检公诉刑诉〔2020〕Z60号

被告人张某(绰号张小二),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27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7月10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乳名袁刚),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依法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列(绰号疯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9月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2月被仁怀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1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加强(绰号阿江),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元彬(又名王小兵),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被仁怀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月21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成利(绰号霸道),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赌博于2017年被仁怀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依法变更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4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双陶(又名刘付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0月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5 年被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 年10月9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1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8日被仁怀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1月31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勇(绰号阿勇),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现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大酒店。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3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苹(曾用名王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85********, 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住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组。因寻衅滋事于2005 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半。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6日被务川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务川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周某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徐列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袁加强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元彬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成利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双陶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蔡勇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苹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5日、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27日至2020年5月2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被告人张某初中毕业辍学后,混迹于社会,其间,因其敢打敢拼的性格,身边聚集了部分社会闲散人员。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带领小弟经常光顾**浴室(又名**洗浴城),并通过该浴室经理被告人王苹结识谢某甲(另案处理)。2009年年底,谢某甲想取得仁怀市**花都土石方开挖工程,张某在谢某甲与当时承包该工程的李某甲谈判时,带领手下兄弟袁加强等人撑场子助威。谢某甲如愿取得**花都土石方工程后,便关照张某、王苹等人在其工地上做事。2010年下半年,谢某甲进驻**广场工地后,张某还买了一辆工程车在谢某甲工地上跑运输,张某及其小弟徐列、袁加强也在谢某甲工地上负责工地卫生。2011年1月4日凌晨,为帮被欺负的兄弟被告人蔡勇出头,张某纠集徐列、袁加强、蔡勇等人持砍刀、钢管、棍棒与**时代广场工地旁边的仁怀市**大酒店10余名员工斗殴,并将**大酒店玻璃门砸坏,在仁怀引起轰动,事后被告人张某依靠谢某甲托关系将该案件大事化小,被告人张某、徐列、袁加强、蔡勇等人均未受到处理,以张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逐渐形成并开始在仁怀市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一些社会无业人员逐渐加入该团伙参与违法犯罪活动。2011年11月1日,被告人张某纠集周某、徐列、王成利、王元彬等人在仁怀市**镇实施了故意伤害黄某甲犯罪活动,2011年11月21日被告人张某安排徐列、王元彬等人在仁怀市中枢城区帮助周某与张某甲等人持械聚众斗殴。至此,形成了以张某为首,以周某、徐列、王成利、王元彬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张某又纠集周某、徐列、王成利、王元彬、刘双陶、袁加强、蔡勇、蔡某某(已诉)等人实施了多起犯罪活动。随着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不断壮大,为豢养组织成员,达到称霸一方以谋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被告人张某将目标盯向仁怀大多数小赌场,派人到小赌场强占干股获利,稍有不从,便纠集成员暴力打砸。2012年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纠集或指使集团成员刘双陶、王成利、周某、徐列、袁加强实施了多起因到赌场强行占干股引发的暴力性违法犯罪活动。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在仁怀市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有组织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聚众斗殴罪

1.2011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蔡勇在仁怀市**网吧与仁怀市**大酒店员工李某乙、祁某某等人发生纠纷,便电话邀约被告人王苹带上人到场帮忙,王苹和被告人徐列、袁加强赶到**网吧后,王苹对李某乙头部进行拳击,李某乙等人离开**网吧下楼的过程中进行还击,刚好赶到现场的被告人张某见状,便从开来的皮卡车上取洋铲追打李某乙、祁某某等人,王苹、徐列、袁加强、蔡勇也一道参与追打,追至**大酒店门口被**大酒店经理陈某甲劝止。王苹、张某回到工地后担心对方来报复,便安排徐列、袁加强、蔡勇、王某甲(另案处理)、任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假装打扫卫生做好打架准备,其他人则掩藏在附近,张某还通知被告人周某帮忙,周某开车将砍刀、棍棒等带到现场后,张某发现对方未出现便让周某回去,随后派人开着皮卡车带着袁加强、蔡勇、徐列、王某甲、任某某、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大酒店前辱骂陈某甲,挑衅无果返回工地。被辱骂激怒的**大酒店员工王某乙等10余人(另案处理)持钢管、西瓜刀前往工地打架,被持刀具、棍棒的张某、王苹、徐列、蔡勇、袁加强、胡某甲、王某甲等人追打回到**大酒店内,该酒店保安人员随即关闭酒店玻璃门,张某、王苹、胡某甲、袁加强、徐列等人便持钢管、刀具、洋铲将酒店玻璃门砸坏。

2.2011年11月21日下午,被告人周某在仁怀市鲁班镇水口遇到张某甲(又名张某乙,已判刑),因怀疑此前张某甲与其打牌时打假牌,双方发生抓扯,周某持撬胎棍将张某甲头部打伤,张某甲随后邀约田某甲(已判刑)等人准备砍刀、钢管开车在仁怀市中枢城区寻找周某,周某得知张某甲欲找其打架,便请被告人张某出面教训对方,张某通知被告人徐列、王元彬等人到**浴室取钢管、棍棒驾车去帮周某打架,周某开车带人四处寻找,在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一转盘建设银行旁相遇,张某甲用钢管打砸周某驾驶的车辆并驱车追赶至仁怀市四转盘附近的工商银行门口,双方停车后,周某、徐列、王元彬等人提钢管、棍棒与对方的张某甲、田某甲等人斗殴。斗殴过程中,周某左手腕被田某甲持砍刀砍伤,张某得知周某被砍伤后将周某送医。经鉴定,周某左手腕所受损伤为重伤。

(2寻衅滋事罪

1.2012年4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带领被告人周某、王成利、徐列、刘双陶、袁加强、王元彬等人在仁怀市**广场附近的**酒吧找到欠其赌债的王某丙,王某丙被刘双陶打了一耳光后被张某一道的人拉往酒吧外,王某丙的朋友谢某乙欲进行干预,刘双陶、袁加强、王元彬、徐列、王成利在张某授意下对谢某乙拳打脚踢,周某持刀对谢某乙臀部捅杀多刀,张某、周某、刘双陶等人随后逃离现场。被害人谢某乙被杀伤后在仁怀市医院住院治疗,因害怕报复未敢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经鉴定,谢某乙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事后张某通过简某某出面协调,赔偿谢某乙医药费等费用共计13万余元。

2.谢某甲因对到其仁怀市**国际土石方平场工程工地上阻工的村民蒲某甲不满,便授意被告人张某(已判)对担任仁怀市**中学校长的蒲某甲之子蒲某乙进行“教训”。2013年3月13日上午8时许,张某安排王元彬(已判)、蔡勇(已判)等人前往**中学找蒲某乙滋事,上述人员在**中学门口将蒲某乙驾驶的贵CY****本田车撞停,持钢管对车辆实施打砸,并将车内的蒲某乙打伤。

3.2013年10月10日,蔡某某(已诉)伙同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到播州区**乡“****”农家乐附近冯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强占干股未成,蔡某某便把对方不同意占干股的意见告诉张某。次日,被告人张某准备钢管、砍刀、锄把,并邀约被告人刘双陶、蔡某某、尹某某等数十人前往**,到达“****”农家乐后分发钢管、砍刀、锄把,由张某带领冲向冯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因对方早有察觉而扑空,张某、刘双陶等人便持砍刀、钢管、锄把对赌场设施进行打砸,在返回停车地点途中发现对方在打砸停放的车辆,刘双陶、尹某某等人持砍刀、钢管、锄把追打对方,打斗过程中,冯某某的妻弟张某丙被打伤,蔡某某眼部受伤,张某、蔡某某等人迅速驾车逃离现场返回仁怀市。经鉴定,张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多台车辆被不同程度砸坏(未作损失认定)。事后,双方均未报警处理,张某向刘某某支付修车费5万元,通过他人出面调解,向冯某某赔偿8万元。

4.2015年11月初,被告人张某(已判)因周某、郑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未叫其罩场子分红,经与汪某甲(已判)共谋后,由张某出资6万元并联系云南省的赵某甲(已判)来仁怀市对周某、郑某某等人开设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孙某某家的流动赌场实施了打砸。

(3故意伤害罪

2011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的朋友王某丁(已诉)与被害人黄某甲一起饮酒后坐车回家途中发生争吵,王某丁便邀请张某帮忙教训黄某甲,张某安排周某、王成利、徐列等人持砍刀、钢管、木棒驾车跟着王某丁到仁怀市**镇**村黄某甲家门口对黄某甲进行殴打,致黄某甲左股骨下段骨折、髌韧带破裂,并将黄某甲一辆奥迪A6L轿车砸坏。经鉴定,黄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案发后,王某丁于2013年赔偿黄某甲40万元。

  (四)开设赌场罪

1.2013年3月至8月,汤某某伙同黄某乙、王某戊、赵某乙等人(均已判刑)在仁怀市**镇街道办事处**社区许某某的门面内,以扑克牌“推马车”的方式开设赌场从中牟利。被告人张某(已判刑)负责赌场的安全而占股分红,并安排蔡某某、杨某甲、罗某甲、尹某某、李某丙(均已判刑)在该赌场看场子和放哨,张某每天支付蔡某某等人每人200元至300元工资,赌场开设期间张某非法获利10万元。

2.2013年9月左右,张某丁(另案处理)在仁怀市**国际**栋**楼**号租房内开设赌场,以打500元至2000元不等的麻将。张某丁在开设赌场时赌场资金周转困难,被告人张某将100万元交给杨某甲(另案处理)在该赌场“放水”(高利贷),并要求杨某甲每天做好“放水”记录,然后向其汇报“放水”情况,杨某甲将水钱放给赌徒罗某乙、王某己等人。第二天,张某又交25万元现金给杨某甲在该赌场“放水”,该赌场于2013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未放出去的“放水”资金全部被收缴,公安机关当场收缴无人认领的赌资为60. 778万元。事后,张某安排杨某甲对放出去的水钱进行追讨。

3.2013年至2014年,陈某乙、汪某乙(均已判刑)等人在仁怀市中枢、坛厂开设“钓鱼儿”赌场期间,被告人张某在赌场占得干股后,便安排人到赌场搞服务,赌场不久被公安机关查获。

4.2013年至2014年间,谢某甲与杨某乙、仇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谋后决定开设“马车”赌场非法牟利,三人遂邀请吴某某(又名张某戊,另案处理)一起在仁怀市**花都、**大世界**楼**包房、**国际**楼张某丁的出租屋等地开设“马车”赌场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短期负责赌场的安全和放哨,非法获利5000元。

三、其他犯罪事实

(一)敲诈勒索罪

2010年的一天,徐某甲(已判刑)到仁怀市**号区“**中心”找卖淫女胡某乙,胡某乙将其带到租住的房屋内与徐某甲发生性关系后,徐某甲抢走胡某乙手机一部,现金1元。2010年10月22日胡某乙遇见抢劫自己的徐某甲,遂电话通知陈某丙(已判刑),陈某丙便联系被告人刘双陶(已判刑)、周某,陈某丙和胡某乙将徐某甲带到酒厂职工医院门口,与赶到此处的刘双陶、周某将徐某甲带到仁怀市污水处理厂下面的公路上,陈某丙、刘双陶对徐某甲拳打脚踢,让徐某甲写下抢劫胡某乙手机一部和现金8035元并承诺于2010年10月26日前还清的字条,徐某甲被逼写下字条后得以离开便报警。

(二)非法拘禁罪

2016年3月28日,孟某某邀约雷某甲、张某己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雷某甲、张某己等人输钱后怀疑孟某某打假牌,雷某甲便将输钱的事情告知雷某乙(已判刑),张某己也将输钱的事情告知了高某某(已判刑)。2016年4月7日15时许,孟某某邀约李某丁、彭某某,高某某邀约被告人刘双陶,雷某乙邀约数人在仁怀市**街道办事处**社区“**茶楼”一房间内对打假牌一事进行商议。在商议无果的情况下,雷某乙、刘双陶等人在茶楼内对孟某某实施殴打,并不让其离开。17时许,高某某、雷某乙、刘双陶等人驾车将孟某某、李某丁挟持到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山上,采取拳打脚踢、辱骂、烟头烫等方式逼迫孟某某承认打假牌的事实。22时许,高某某、雷某乙、刘双陶等人将孟某某、李某丁带到仁怀市**街道办事处**大桥上将二人推下车后驾车逃离。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四、有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

 1.2010年4、5月份的一天,谢某甲带领张某处理唐某甲**驾校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时,因张某态度较粗暴,讨要工资的张某庚、张某辛、陈某丁等人与张某发生抓打,张某便到一农户家中寻得一把菜刀欲报复,民工见状及时疏散未受到伤害。当晚张某带着徐列等多名兄弟驾车到讨薪民工家实施报复未得逞。后因谢某甲给张某打招呼不让报复,张某遂暂停报复。2010 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在仁怀市二桥附近发现骑摩托车的张某庚,便带领手下兄弟将其截住,张某手下兄弟从车上拿出一根棒球棒对张某庚实施殴打,张某庚被打后随即逃跑,张某等人才停止作恶。

2.自2012年开始,张某在仁怀市融亿等地安装游戏机,安排王元彬、徐列、徐某乙等人为其管理。因与在此安装游戏机的湖南人产生竞争,便邀约兄弟将湖南人安装在仁怀市融亿、坛厂的游戏机打砸损毁。

3.2013年的一天,张某在**浴室安排周某、徐列、袁加强、汪某丙等人去砸谢某丙、汪某甲、卞某某开设在仁怀市**水库边一农户人家**楼的“马车”赌场,周某带着徐列、袁加强、汪某丙等10余人驾车前往赌场打砸,参赌人员汪某丁的脚在逃跑过程中被摔伤。

4. 2013年至2014年期问,张某因占田某乙赌场干股遭拒,遂安排汪某甲、王成利等人到田某乙开设在仁怀市**镇**村一农户家的赌场和开设在习水县**乡**村老家的赌场实施打砸,田某乙闻讯逃走。

5.2013年年底的一天,张某邀约王成利、刘双陶、杨某甲、谭某某、杨二哥等20余人通知赌场老板在仁怀市**镇**酒业旁边空地上召开占干股会议,通知了张某甲(已死亡)、唐某乙(已死亡)、陈某戊、王某庚等人参会。张某甲因害怕去了被殴打不敢去。杨二哥打陈某戊电话通知其参加,并在电话中威胁陈某戊如果不去后果会很惨,陈某戊乘车到坛厂高速路口,张某安排杨二哥开车将其接到坛厂刚修的一条大道上,张某说“你要开赌场,肯定要经过我的同意,中枢这些赌场我都要捏在手里的,你不会做人”,随后张某的两个小弟,一个打了陈某戊一耳光,一个打了陈某戊头部一拳,张某还假惺惺地问陈某戊打到哪点没有。张某告诉陈某戊,如果要开赌场他就要占干股,之后张某才让陈某戊离开。由于张某要占干股,很多赌场都没有开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张某甲、冯某某、陈某乙、徐某甲、孟某某、张某庚、田某乙、卞某某、陈某戊、蒲某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周某、徐列、袁加强、王元彬、王成利、刘双陶、蔡勇、王苹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黄某甲、谢某乙等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图/照片;7.辨认笔录/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为达到谋取非法利益、争霸一方之目的,纠集被告人周某、徐列、袁加强、王元彬、刘双陶、王成利、蔡勇经常在一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为首,以被告人周某、徐列、袁加强、王元彬、刘双陶、王成利、蔡勇为成员的八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王苹未参与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属于该犯罪集团成员,应单独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是该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者,应认定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余七人均为集团犯罪的积极参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应按照其参与的犯罪分别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犯罪集团或直接参与实施结伙殴斗,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在他人赌场中占干股分红及为他人维持赌场秩序,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结伙殴斗,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其敲诈勒索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公私财物,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徐列积极参与结伙殴斗,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袁加强积极参与结伙殴斗,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元彬积极参与结伙殴斗,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成利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双陶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其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蔡勇积极参与结伙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王苹积极参与结伙殴斗,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张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周某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徐列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袁加强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王元彬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王成利的刑事责任;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刘双陶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蔡勇的刑事责任;以聚众斗殴罪追究被告人王苹的刑事责任。为了维护良好的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有效惩治恶势力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裴仁文

                                  检  察  :李  方

                                  检   察 : 杨玲玲

                                     检察官助理  王旭飞


2020年6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周某、王成利、刘双陶、蔡勇、王苹现羁押于务川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王元彬、徐列、袁加强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68册、光盘12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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