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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重庆市南岸区,住重庆市南岸区**街**号**栋**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街**号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10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9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4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5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因体温检测37.4度,沙坪坝区看守所拒绝收押故未能执行逮捕,现监视居住中。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路周家湾加气站,趁被害人徐某某下车上厕所未锁车门之机,将徐某某车上的两部华为手机及钱包一个盗走,钱包内有人民币600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的一部华为手机价值人民币940元。

2020年4月9日,公安民警在重庆市长寿区凤城监狱将刑满释放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邓红彬

检察官助理 卫天婴

2020年5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现监视居住中,联系电话1994231****、1369645****;

2.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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