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住址同上。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0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抓获,次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驻马店市上蔡县西街电业局东边马巷路口,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豫QM****面包车副驾驶玻璃砸烂,将副驾驶座上放的玉溪牌、黄金叶牌、帝豪牌、红旗渠牌、利群牌等共计十条香烟盗走,后在上蔡县人民医院大厅被查获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部分香烟追回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共计人民币1280元。
2.2020年5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驻马店市前进路与中华路交叉口南,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牌号为豫QC****的银灰色五菱兴旺型面包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7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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