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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职务侵占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26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6********,汉族,初中文化,单位天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葫芦岛**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乡**村**屯**号,现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园**,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公安北辰分局执行。

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2月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3月3日至3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同年3月1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7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结束,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5月18日至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系天津**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葫芦岛**公司负责人。

2015年7月至2018年3月,张某某伙同天津**有限公司财务室工作人员李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以在派遣人员工资表总数上虚增数字的方式,共同侵占天津**有限公司485万元人民币。所得赃款均被裱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便利条件,共同侵占天津**有限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刘畅,天津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512230****。

4.案卷材料和证据卷12册、补充证据卷五册。

5.量刑建议书1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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