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盗窃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张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7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璧山区人,住重庆市璧山区**街道**街**号附**号。2016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来到重庆市璧山区**路南段**号**餐馆,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在吧台抽屉里盗窃130元现金。

2020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来到璧山区**路**号附**号**门市,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在吧台盗窃金色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67元人民币。

2020年1月9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来到璧山区**大道**号附**号**老火锅店,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在吧台盗窃金色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玉溪牌香烟两包、现金130元。经鉴定,被盗手机和香烟价值383元人民币。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某在璧山区华龙社区四海网吧门口被抓获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口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还应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尚清

检察官助理 张振

2020年4月14日

附: 1. 被告人张某现押于璧山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