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武冈市,住武冈市**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经武冈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甲父亲廖某乙于五年前去世,廖某甲将其父亲遗留下来的二支火铳留下自行使用,平时将二支火铳藏于老宅二楼的墙角,2020年5月21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大甸派出所民警查获,经鉴定,廖某甲所持有的二支火铳均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
被告人廖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清单、廖某甲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5.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讯问廖某甲同步录音录像光碟一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18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 委托调查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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