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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2日被竹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因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于2020年2月20日被山县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至25日,被告人廖某甲在其哥哥廖某乙承揽的十巫高速三标段三工区项目工地务工。2019年7月25日11时许,在十巫高速三标段三工区4号搅拌站处,廖某乙、廖某甲、廖某丙、陈某某四人将气泵抬到铲车前面的铲斗里面装好后,赵某某没将铲斗收起来就直接驾驶铲车往施工的地方转运时,不慎将气泵摔倒地上。因气泵被摔坏,廖某乙遂与赵某某发生争吵,廖某甲见赵某某辱骂廖某乙,就冲过来,用拳头朝赵某某嘴巴上打了一拳,造成赵某某右侧口唇上方穿透伤,后被廖某乙等人劝开。2019年8月13日,经竹山宏宇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某“口唇穿透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2日,经竹山县公安局双台派出所调解,廖某甲、赵某某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廖某甲赔偿赵某某损失59000元,赵某某对廖某甲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廖某甲身份信息表、竹山县人民医院疾病证明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廖某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竹山弘宇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照片;6.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故意用拳头殴打赵某某,造成赵某某右侧口唇上方穿透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广平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十巫高速三标段三工区项目工地务工,联系方式18370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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