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居民身份证编号:6201031980********,户籍及现住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台*号。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宝某某公安局逮捕;因被羁押后不能在法定期限办结,于2019年9月19日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2020年1月13日,宝某某公安局再次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将被告人廖某某抓捕归案,次日将其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宝某某公安局于2020年2月21日以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将其逮捕,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廖某某通过其妹廖某甲的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的“**五金工具商行”店铺内购买宝马X5改装射钉枪1支及空包弹若干自用。2019年1月20日,宝某某公安局工作人员在廖某某位于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的家中查获该改装射钉枪1把,空包弹43发,枪刷1个,小工具及小配件12个,充电器及联接线1个。后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所购买的宝马X5改装射钉枪以火药为动力,可以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政治面貌证明、物品扣押清单及照片、淘宝交易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甲、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关于涉案枪支的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网络上购买枪支后藏在家中自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辉
李洋
2020年5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宝某某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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