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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诈骗案)_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19]202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7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龙南县**镇**村**组**号**号,现住龙南县**镇**别墅区**排,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底左右,被告人廖某某得知被害人杨某某需用钱,并向杨某某推荐网贷平台。2019年1月开始,廖某某以介绍杨某某到小米网络贷款等平台借款为幌子,使用多个微信等冒充网络借贷平台客服,并以平台贷款需收取各类相关费用的名义,实际骗取杨某某94159.32元。

2019年5月,廖某某以介绍刷单业务为名,骗取其同学赖某某入职费280元等;之后又冒充招联财务部“张总”的名义,欺骗赖某某在龙南龙桂心动100手机店按揭购买iphone8Plus手机一部,价值4938元,首付款是500元(其中赖某某支付350元),剩余4438元捷信分期贷款总共分了12期,每期还款445.85元,赖某某需还款5350.2元,最终赖某某被骗5980.2元。

2019年9月3日龙南县公安局从持有人廖某某处扣押4部手机(华为P30、华为nova5、苹果8P、苹果X),扣押廖某某7100元;同年10月12日,杨某某从龙南县公安局领取7100元退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某、赖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5.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某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等情况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恰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龙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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