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4195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开化县**乡**村**村**号。曾因盗窃,于2013年7月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九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12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抓获,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日至3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区欧洲城一期二幢喷泉旁,趁被害人章某甲醉酒后在休息石墩上睡着之际,窃走章某甲放在脚边的电脑包,包内有机械师牌F117-FP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7334元)以及短袖、短裤等物(均无法估价)。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区**路**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格子衬衫、共享单车;
2.书证:情况说明、流动人口登记表、人员档案、全省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淘宝订单截图、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
3.证人证言:证人章某乙、王某某、林某某、章某丙、何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章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搜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地点辨认笔录、地点搜查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律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电子案卷叁册、情况说明壹页;
3.随案移送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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