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早上6时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入住龙华区**村*****房,趁同住的事主黄某熟睡之际,将黄某某放在枕头边的一部华为麦芒5手机盗走,后变卖130元。2、2019年03月11日13时某某,被告人廖某某利用面试工作到龙岗区**街道**社区****工业区,趁****工业区**栋**房无人之际,将事主蒙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白色VIVO牌智能手机盗走,后变卖200余某某。2019年3月15日,经过研判,民警在深圳市龙华区**村**区**栋**楼**室将涉嫌盗窃的被告人廖某某抓获。另查明;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因盗窃被龙华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廖某某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监控录像截图、被告人现场指认截图、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蒙某某、黄某某、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龙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灭失物不符合价格认定条件的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1)盗窃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2)讯问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某某,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袁育新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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