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4月的一天,在龙岗区**街道**城**路附近,被告人廖某某为了盗窃防护栏,组织了拆装人员拆下路边的防护栏130个,再把防护栏变卖。经鉴定,防护栏的价格为人民币47840元;
2、2018年9月1日,在龙岗区**街道**路,被告人廖某某为了盗窃防护栏,组织了拆装人员拆下路边的防护栏250个,再把防护栏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骆某某。经鉴定,防护栏的价格为人民币9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转账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江某某、骆某某、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量刑建议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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