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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滥伐林木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四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5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8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至27日,被告人廖某甲在未经林业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到**镇**村“肥楼口”山场用油锯砍伐其自有杉木并斩筒拟种植脐橙。期间,被告人廖某甲雇佣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三人搬运木材,雇佣廖某戊运输。2019年11月25日清晨被告人廖某甲与廖某戊一起将一车杉原木运至三明中村一木材厂出售,得款8100元。后,被告人廖某甲回到“肥楼口”山场继续砍伐杉木,直至2019年11月27日被查获。经林业技术鉴定:**镇**村“肥楼口”山场被伐杉木共计156株,立木蓄积31.6871立方米,出材23.7653立方米。

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廖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退出涉案款人民币8100元。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廖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油锯1把、杉原木236筒;2.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破案、到案经过、未审批证明、退赃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廖某己、廖某丁、廖某乙证言;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林业工程师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审批擅自砍伐自有林木,立木蓄积合计31.687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晓兰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于**镇**村**号。

2.涉案油锯一把、杉原木236筒以及廖某甲退赃人民币8100元,现扣押保管于公安机关。

3.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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